賣家條款
本使用條款適用於TIXINN go票亮轉讓票券平台系統,當會員使用本站服務委託轉讓票券時,即代表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下列規定:
一、門票資訊
第1條. 於本平台註冊成功的用戶,得在本平台刊登轉讓票券之資訊,並應詳細填寫票券資訊,所提供之資訊不得造假。若因賣方資訊不完整或有誤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賣方需提供包含:活動名稱、舉辦日期、票券種類、原票券價格、票券位置、區域排數、轉讓價格(低於或原價)、入場是否有限制等資訊。
第2條. 票券轉讓的價格制定屬賣方的責任,賣方須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藝文表演票券(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不得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本平台與票券的定價無任何關係也從不施加任何影響。
第3條. 賣方在本網站刊登轉讓資訊是免費的,若因未完成賣方義務而造成的違約金條例,將在第六項裡詳細敘述。
第4條. 賣方得在除有會員正在瀏覽該票券外,訂單成立前的任何時候更改其轉讓價格,惟須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第5條. 若請客服代取票服務之超商代收手續費將於出款日扣除。
第6條. 指定情境及時效限制內,使用郵局快捷寄送至買方或go票亮,本平台將補助一半郵資,並該訂單於出款日撥款給予賣家。
二、轉讓資訊刊登
第7條. 當使用者在本平台刊登轉讓資訊時,即同意由本平台為中介角色,並提供相應服務。
第8條. 使用者在本平台填寫的轉讓資訊,本平台有權刊登在其所屬之社群網站上。
第9條. 賣方在刊登轉讓資訊後,有按照本平台交易條款完成交易之義務。
第10條. 從買方接受轉讓開始,若賣方未履行義務,本平台將會對賣方採取違約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各種措施以保障本平台、買方、其他第三人不承擔交易取消、交易糾紛、請求、費用、罰緩、罰金或任何其他責任:1.得中止、暫停、或限制賣方使用帳戶或本平台,及/或暫停處理賣方的交易;2.得依有權管轄機關之裁判或命令保留、處置或移轉賣方帳戶款項;3.得於現在或將來拒絕提供服務;4.為合理保護本平台或第三人免於承擔風險或責任而暫時保留賣方款項。此外在本平台認為需要的情況下,將有權協助處理買方提出的損失賠償,並對造成的損害索取賠償。
第11條. 買方購買成功,賣方卻無法順利繳交票券時,賣方應自行承擔責任,並需找其他替代票券。此項詳細說明,請洽go票亮線上客服聯繫。
第12條. 若您於go票亮購買後,決定於本平台轉讓此票券,而轉讓之成立訂單,本平台將視同您已同意,將您的原訂單之票券直接寄送給該筆訂單的買方。
三、刊登轉讓的有效期限
第13條. 任何票券,除特殊情況,轉讓有效期限將自動限制在活動演出開始前兩小時,若於開始前一周上架者,請確保能配合go票亮的交票方式或提供序號給買方自取,其他交票方式請與客服連繫。
第14條. 在某些活動中,轉讓的有效期限將可能因為特殊情況而改變。在此情況下,本平台有核實資訊的權利,將會聯繫用戶更改轉讓的有效期限,例如:序號自取等。
四、銀行帳戶資訊
第15條. 刊登轉讓票券,賣方必須正確及完整提供其銀行帳戶資訊 (銀行名稱、分行名稱、戶名、帳戶號碼)。
第16條. 賣方必須提供台灣之銀行帳戶,以便本平台會計單位電匯交易票款,扣除非本站指定銀行(永豐銀行)之跨行手續費30元,或若有轉讓失敗產生之罰款將另外扣除。
五、賣方與轉讓確定
第17條. 一旦買方於本平台完成付費,賣方的票券即視為轉讓成立,在此情況下已成立轉讓之票券將不能夠撤下或更改,賣方必須將此票券為買方保留。意指買方完成付款,本平台將會通知賣方此筆轉讓,賣方必須履行契約,使買方順利獲得此轉讓票券。若因故無法完成交易,賣方須提供替代票券。
第18條. 轉讓成立後,賣方須於轉讓成立之7個工作天內將票券寄出給本平台,經由本平台驗證確認後交付給買方,主辦單位尚未發放票券等狀況不受此限。
第19條. 除活動異動,所有轉讓是不可改變的。本平台不對活動的舉行負有任何責任,比如演出地點變動、時間變動或活動取消等問題。
第20條. 如遇轉讓之爭議,本平台保留取消已成立訂單的最終解釋權。
六、賣方轉讓失敗及違約金
第21條. 本平台將會對賣方未完成轉讓義務或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導致交易失敗,賣方需負擔違約金,包含但不限於本平台為解決爭議訂單所衍生的費用。此違約金被視為補償本平台查詢訂單和解答買方諮詢所產生的費用。金額由本公司視情況訂定。賣方最終收取到的金額為賣方所訂之票價減去遲寄票券產生的違約金額、客服代取票服務之超商代收手續費及非本站指定銀行(永豐銀行)之跨行手續費30元。若類似情況重複發生,本平台有停權賣方帳號的權利。以下的情況將會對賣方採取下開措施:
a、 票券未於寄送期限內寄出,或未於賣方回覆中回報「寄件單號」,導致票券無法處理。此規定不適用於活動開始前7天售出之票券。
b、 寄送之票券與本平台上刊登票券資訊不同,無論票券是否在主觀上被認為是同等級或更高級別。
c、 因賣方交易失敗或未履行義務,導致本平台須為買方尋找替代的票券以完成交易。
d、 賣方未遵守轉讓規則而未完成交易。
e、 賣方無票券卻未下架處理或是忘了下架。
f、 賣方失聯逹2天,未接聽手機或不回覆資訊。
g、 票券無法入場使用,即所謂的無效門票。
第22條. 當賣方發送票券跟網站上刊登描述的不同,而買方仍然接受此票券的情況,本平台仍得依刊登資訊與實際票券不符條款對賣方罰款。
第23條. 若買方不接受替代票,該交易將會視作失敗,買方可退還票券。
第24條. 以下所述的情況將被視為不正確的票券:
a、 座位區與刊登的資訊不同,無論票券是否在主觀上被認為是同等級或更高級別。
b、 將有條件限制的票券改為一般入場票券,或反之的情況。
c、 刊登區域與售票系統座位圖不符。
d、 座位位置宣稱在一起卻是分開的座位(兩張以上非連號票券刊登在同一資訊)。
e、 票券類型與網站上刊登的場次資訊不符合。
第25條. 注意:上述規定的場次資訊需依照本網站中所設定為準。刊登票券資訊中的具體場次必須與本平台提供的活動場次資訊相同。
七、賣方寄送票券
第26條. 寄送票券給買方為賣方的責任。每家快遞公司的運送過程不同,賣方有義務確保票券能及時送達:
a、 國內寄送最低規格須為郵局掛號,賣方應保留並提供寄件單號給本平台。
b、 在規定發送票券的期限內聯絡郵遞公司要求取件或前往寄件。
c、 請列印正確的運輸標籤並保留運輸標籤單號。
d、 確認票券的信封正確密封,避免在運送過程中意外打開或遺失。
e、 若有運輸標籤,請確認郵遞人員掃描此標籤,以便登記取件記錄。
f、 請保留郵遞人員提供的收據,此收據證明信封已被取件。
g、 若希望票券轉讓至最後一刻(演出開演當週),需配合使用go票亮的交票方式遞送票券。
h、 若取票時間接近開演時間,賣方須提供序號或其他的交票方式,將票券在開演前繳交於買方。詳細的方式請聯繫客服人員。
第27條. 重要事項:當有任何問題發生而賣方未保留收據或快遞人員未掃描運輸標籤,本平台將無法證明包裹已被取件。因此該交易將被認為轉讓失敗。
第28條. 賣方發送票券時請拍攝票券照片確認寄出的票券座位,並上傳至平台留底備查,若未來遭遇買方申訴可向本平台即時提出證明。
第29條. 開放取票時間與開演時間接近,若賣方無法將票券正確讓買方收到票券一律為交易失敗。
第30條. 若至開演前1天仍未交票。賣方於演出前給予票券,該筆交易買家可以接受票券,將視同訂單成立,反之則視同轉讓失敗,平台將保有最終解釋權。
八、電子門票(E-Tickets)
第31條. 若電子票券轉讓方式無法先將票券轉至go票亮的相關帳號(即該活動主辦方的售票系統帳號),即不開放此活動轉讓,詳細說明請連繫客服。
第32條. 若賣方未正確發送與網站上刊登相符的票券,本平台將以上述的「轉讓失敗」的規則收取賣方相應的罰款。若賣方發送無效的PDF檔、其他檔案形式或製作紙本票券的掃描件或複印件,這將導致轉讓被取消並要求賣方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該費用將由本公司自訂。
九、立刻寄送票券
第33條. 票券若在網站上以「已準備好立刻寄送」刊登,賣方即同意在訂購日期的7個工作天內寄送票券。如果超過7個工作天,本平台可能會取消轉讓此筆訂單。
十、開演之當天票券
第34條. 若賣方未下架票券,票券將轉讓至開演當天,視為賣方同意在活動開演前將票券遞交到買方手中,相關可能之遞送方式,需透過本平台協助找到適合買賣雙方的遞交方式。
十一、支付賣方交易金額的期限和條件
第35條. 已經轉讓的款項,將會在確認買方可以入場後做結算。對此付款將會在結算後之下一次出款日期進行支付。
第36條. 本平台出款日為每個月的15號及30號,如訂單成立日期為演唱會開演前十五天內,因銀行撥款程序,將會順延至下個出款日。若遇上假日則順延至下個營業日出款。
十二、取消會員資格
第37條. 本平台保留獨自管理此平台的權利。任何未遵守上述賣方規範的賣方將有可能不再被允許使用本網站。在取消賣方會員資格(即關閉帳號)前,賣方有責任完成所有未完成的訂單。帳號被停權時,本平台保留取消任何賣方的轉讓權利。一旦本平台進行帳號終止程序後,將於個別活動結束之出款日,結清未付賣方的款項,並扣掉所相應的罰款,取消賣方在此轉讓及購買的資格。
第38條. 以下情況會被本平台取消會員資格:
a、 無下架造成一票多賣。
b、 賣方失聯逹2天,其狀態處於手機不接、信件不讀取及簡訊不回覆。
c、 票券未於7個工作天內寄件,也不回覆原因為何。
d、 訂單成立票券也存在,不出貨也無回覆其原因。
e、 訂單成立票券也存在,才告知無法接受其付款條件。
f、 堅持先取得票款,才會開始處理票券寄送作業。
g、 堅持先取得訂購票券,才會開始處理票券寄送作業。